政策与法规
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
《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》
《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》
《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
管理办法》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件:

实行“实验动物许可证”制度的通知

    根据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,1988)、国家科学技术部、卫生部、教育部等7部(局)联合颁发的“国科发财字2001第545号”《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厅、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发的冀科财字[2001]1号《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》,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,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。
    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1994年以来颁发的“实验动物合格证”于2002年9月30日前,必须全部申请换发为全国统一格式的“实验动物许可证”。2002年9月30日,上述“合格证”全部废止。
    根据国科财字2001第545号《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一章第三条,实验动物许可证由省科技厅负责印制、发放和管理,具体工作会同各有关厅、局和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共同实施。
    实验动物许可证分为“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”和“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”。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,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    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具备的条件按《实验动物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二章,第五条、第七条;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具备的条件按《实验动物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二章,第六条、第七条。

    许可证审核发放的程序按《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》附件1: 《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细则》,申请书的格式分别按《实验动物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附件1或附件2。
    2001年2月28日以后取得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“合格证”的单位,可以直接换发“许可证”。
    1998年2月28日至2001年2月27日期间取得“合格证”的单位,换发许可证按《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进行。
    1998年2月27日以前取得“合格证”的单位按《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四章,第十二条进行审核办理。
    外资企业、国家驻河北省的有关单位、解放军驻冀有关单位,参照以上执行。
    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。

 


电话:(0311)6266284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Email:wnet@hblac.com
主办: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
协办:河北省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 河北省医学会实验动物学分会
承办:河北省实验动物中心          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动物学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