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
冀科财字[2003]第13号
关于实施实验动物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
省直有关部门、省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及各有关单位:
根据冀科财字[2002]1号《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冀科财字[2002]10号“关于实行‘实验动物许可证’制度的通知”的规定,原由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颁发的“实验动物合格证”至2002年9月30日予以废止,河北省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配发的“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”亦同时作废。请各有关单位务于2003年12月25日前将原实验动物合格证(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正本、副本)交回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。自发文之日起,各有关单位严禁使用上述合格证及其复印件,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。各有关单位按《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及时办理实验动物许可证。
附:作废并应立即收回的实验动物合格证
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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